(一)補充養老保險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范圍包括企業年金和契約型補充養老保險等。目前階段,企業采用更多的是年金的形式,年金的管理要符合《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的相關規定。

(二)補充醫療保險

1.當地社保實施補充醫療保險辦法的,由社保部門統一政策標準、統一基金核算、統一經辦流程、統一商保服務,企業要通過社保部門購買補充醫療保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若當地社保未實施補充醫療保險辦法的,根據《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8號)“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辦法應與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由企業或行業集中使用和管理,單獨建帳,單獨管理,用于本企業個人負擔較重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藥費補助,不得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也不得另行建立個人帳戶或變相用于職工其他方面的開支”。

(三)補充保險的會計處理

按照會計準則和制度規定,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屬職工薪酬范疇。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借記“制造費用”、“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補充養老保險費”和“應付職工薪酬——補充醫療保險費”。實際計繳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補充養老保險費”和“應付職工薪酬——補充醫療保險費”,貸記“銀行存款”,需扣繳個稅的,同時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等。

補充養老、醫療保險的企業所得稅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補充養老、醫療保險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要點

(一)基本規定扣除要點

1.補充養老、醫療保險必須是以在本單位任職或受雇的全體員工為繳費對象(為部分員工繳納不得稅前扣除);

2.“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扣除限額=職工工資總額*5%,超限額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4.計提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不得稅前扣除,但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二)部分地方稅務機關實操要點

以下展示部分地區稅務局的針對補充保險其他的執行口徑,僅供參考,具體操作時要及時與當地稅務機關進行溝通,了解最新的執行口徑。

【浙江國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稅額時扣除的企業實際發生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還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是企業在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礎上發生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支出;

(2)企業辦理的補充養老保險必須是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之后且符合其他規定條件才能享受的;

(3)企業辦理的補充醫療保險必須用于參保人員的醫療性支出。

【東莞國稅】補充醫療保險方面,如果當地社保部門實施了補充醫療保險辦法的,應通過社保部門購買補充醫療保險,憑社保部門出具的繳納憑證按規定在稅前扣除。若當地社保尚未實施補充醫療保險的,可根據《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8號)的相關規定,企業或行業集中使用和管理,單獨建賬,單獨管理,用于本企業個人負擔較重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藥費補助,可按補充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在稅前扣除。注意若企業只是部分員工參加補充保險,而不是全體員工都參加補充保險,應以參加補充醫療保險的職工工資總額作為扣除基數。

【蘇州國稅】根據財稅[2009]27號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蘇勞社[2002]40號文件第二條規定“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可以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也可以由企業或行業自行管理?!必敹怺2009]27號文件對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是“支付”,而不是“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因此在企業自設賬戶管理符合規定的情況下,計入單獨賬戶管理的補充醫療保險費等可以按規定稅前扣除。

補充養老、醫療保險調整事項申報表的填列

案例:甲企業2019年度為在本單位任職受雇的員工計提繳納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其中,補充養老保險計提繳納20萬,采取的年金的形式,符合《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的規定,但只為工作年限在3年以上的員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計提繳納35萬,由當地社保局統一管理,為全體員工繳納,獲得了社保部門出具的繳納憑證;2019年度工資薪金總額600萬。

(前提條件:甲企業所在地區稅務局無地方執行口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不考慮其他因素)

納稅調整:

A105050 ?《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

A105000 ?《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

分析:

(一)補充保險納稅調整的最終結果:

1.補充養老保險

甲企業只為工作年限3年以上的員工繳納補充養老保險,不符合政策為“本單位任職或受雇的全體員工”繳納的規定,稅收金額0.00元,全額納稅調增。

2.補充醫療保險

甲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為全體員工繳納,已實際支付,并取得了社保部門出具的繳納憑證,但按照工資薪金總額的5%計算的限額=600*5%=30萬,稅收金額30萬,超出稅收金額的部分5萬元進行納稅調增。

(二)申報表填列規則:

1.第10行“七、補充養老保險”:填報納稅人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的會計核算、納稅調整金額,具體如下:

 ?。?)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的補充養老保險金額?!?/p>

 ?。?)第2列“實際發生額”:分析填報納稅人“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下的補充養老保險本年實際發生額。

 ?。?)第3列“稅收規定扣除率”:填報稅收規定的扣除比例(5%)。

 ?。?)第5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補充養老保險的金額,按第1行第5列“工資薪金支出/稅收金額”×5%、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的孰小值填報。

 ?。?)第6列“納稅調整金額”:填報第1-5列的余額。

2.第11行“八、補充醫療保險”:填報納稅人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會計核算、納稅調整金額,具體如下:

 ?。?)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的補充醫療保險金額。

 ?。?)第2列“實際發生額”:分析填報納稅人“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下的補充醫療保險本年實際發生額。

 ?。?)第3列“稅收規定扣除率”:填報稅收規定的扣除比例(5%)。

 ?。?)第5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補充醫療保險的金額,按第1行第5列“工資薪金支出/稅收金額”×5%、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的孰小值填報。

(5)第6列“納稅調整金額”:填報第1-5列的余額。

綜上,企業在分析補充保險能否在企業所得稅扣除時,要及時關注當地稅務局的執行口徑,無特殊執行口徑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進行涉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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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國家稅務總局、東方稅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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